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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张腾飞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东港开管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 09- 17 浏览次数: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 09- 17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张腾飞,男,汉族,19872月出生,山东东营人,2006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12月至200912月在部队服役,200912月至201012月在东营区公安局工作,201012月至20143月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工作,20143月至20186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

经查,20171015日,张腾飞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126日被河口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张腾飞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机关工勤编制),醉酒后驾驶车辆,经党工委研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给予张腾飞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本决定自201861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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