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3705000043387626/2022-00336 | 发文字号: | 东港开办发 |
发布机构: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港开办发〔2022〕76号)
发布日期: 2022- 10- 21 | 浏览次数: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2- 10- 21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仙河镇,开发区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 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根据《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金监发〔2021〕1号),结合东营港开发区实际,制定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设立资金,对“人才贷”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区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 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指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享受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附件1)
第五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人才贷”业务风险补偿,用于合作银行开展本区域高层次“人才贷”业务形成的本金损失(以下简称“本金损失”),按本金损失70%的比例进行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六条 针对享受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多个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5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 过2500万元。其中同时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七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规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对符合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市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0天内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报送业务情况,财政金融局每月10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上月“人才贷”业务(附件2)。
第三章 补偿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后50天内向财政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收到合作银行关于市级高层次人才的补偿申请后,1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项目,按本级负担比例拨付补偿资金,并于资金到位20天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损失的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 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天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追回已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议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区级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银行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偿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会同综合服务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人才贷”业务备案,对风险补偿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指导各金融机构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会同党政办公室、综合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业务备案表
2.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序号 | 业务开展银行 | 人才详细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人才类 别、获得年份、所在企业) | 贷款主体 (个人或企业) | 贷款额度、 期限及利率 | 贷款用途及发放时间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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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附件1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业务备案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人才贷”贷款金额 | |||
不良贷款笔数 | 不良贷款金额合计 | ||
拟申请区级风险补偿金额 发放风险补偿金额 |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审核意见 | (公章) |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 局审核意见 | (公章) |
76.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