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3705000043387626/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东港开管发 |
发布机构: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 | 劳动、人事、退役军人、监察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2027-02-25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港开管发〔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 02- 25 | 浏览次数: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2- 02- 25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仙河镇,开发区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组成。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四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坚持“按需设岗、人岗匹配、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是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实行市级统筹,开发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级负责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开发区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各开发区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年度开发计划。根据市统一下达的年度开发计划。开发区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需求,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岗位开发类型。城乡公益性岗位可设置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设施维护、社会治理等类型。开发区可根据省市确定的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重点开发领域,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等需求,统筹本辖区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对集中居住等人口规模较大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可采取联合开发、联动管理的方式,按照一岗多人的模式综合设岗。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围绕下列五类公共事务设置: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城市创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围绕下列五类公共事务设置: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水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林场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扶残助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由乡镇(街道)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由乡镇(街道)按月发放。补贴到期的,乡镇(街道)可视其劳动能力、收入水平等情况适当延长。
开发区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在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开发岗位。乡镇(街道)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在村(社区)开展安置对象需求摸排,统筹辖区五类公共事务,科学开发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安置人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建立备选岗位清单。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开发区对乡镇(街道)拟开发岗位审批核准后,多渠道公开发布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报名。村(社区)对照标准条件,走访、识别、掌握安置对象基本信息、劳动能力、工作意愿及需求等,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组织符合条件、有报名意愿的人员开展选岗报名。
第十六条 公开录用。村(社区)根据报名申请情况,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民主评议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
城镇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上岗人员报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安置对象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报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乡村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上岗人员报经乡镇(街道)审批通过后,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报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报经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并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当月,按要求将岗位、人员等信息录入山东省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培训上岗。乡镇(街道)要聚焦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岗位工作等要求,多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后组织上岗。
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各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在岗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管理规定,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一)村(社区)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日常管理使用,可采取现实表现评议等形式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评。每年年底前结合平时考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具体管理。使用山东省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实行岗位、人员“双实名”动态管理。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走访机制,重点掌握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着力解决群众所需所盼。督促检查、走访情况报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组织人社、纪检、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退出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后续扶持。稳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内控外审”,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冒领、挪用资金、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职责任务,及时归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分级建立工作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明确部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组织部门要动员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建统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市级统筹各级各项资金对开发区予以支持。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岗位每年一万元标准,省级补助20%,市级对市开发区分担部分给予25%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开发区承担。多方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督导落实。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做法、先进人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5日。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