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4-03-20 15:37: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东营港应急管理局利用智慧园区“高空瞭望”和电子数据取证,查处某安装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0日,为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深化落实年行动要求,深化“四项整治”,突出“三类作业”专项检查要求,东营港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园区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等设备对园区“三类作业”企业进行巡查时,14时31分,发现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有吊车作业,且发现作业现场有消防车,执法人员立即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运用智慧园区高空瞭望系统对该次特殊作业录制、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15时00分,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确认某安装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彭某某在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P402、P403泵处(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进行更换管线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经查高处安全作业人彭某某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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