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20 17:03: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PGC产品压缩机氧分析仪电伴热电源线未进行穿管保护案。

2024年3月4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PGC产品压缩机氧分析仪电伴热电源线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2007第6.1.1.1.2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东营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案。

2024年3月7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连续重整装置进氢气分析小屋的氢气管线未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6.1条。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急救援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8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催化装置烟气脱硫装置区域液氨蒸发器洗眼器无水,应急救援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1.6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东营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3月13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氢装置区域(涉氢气)二层升降机限位开关(EXdⅡBT6Gb)防爆等级不足。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液碱卸车区未设置洗眼器案。

2024年3月14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液碱卸车区未设置洗眼器、淋浴器等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5.6.5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东营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西侧屋顶爬梯未设置护笼案。

2024年3月15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西侧屋顶爬梯未设置护笼。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GB4053-2009)第5.3.2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东营某仓储有限公司5#罐区501北侧进料阀组操作平台超过1.2米未设置防护栏案。

2024年3月21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5#罐区501北侧进料阀组操作平台超过1.2米未设置防护栏。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东营港某轻烃站停车处置方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案。

2024年4月19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港某轻烃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停车处置方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东营某有限公司导热油炉房有机热载体液相炉STB001竖梯护笼立杆不足案。

2024年5月23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导热油炉房有机热载体液相炉STB001竖梯护笼立杆只有3根。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7.1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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