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3705000043387626/2024-00294 发文字号: 东港开管发
发布机构: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9-30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条件》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东港开管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30 浏览次数: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4- 09- 30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仙河镇,开发区、综保区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条件》《关于建立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建设项目选址安全审批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930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条件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进一步提升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本质安全,强化风险管控,科学审慎引进投资项目(企业),有效防范遏制化工园区重特大事故,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要求,依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产业规划要求,结合实际,特对拟入园投资项目(含非化工行业项目)制定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如下

一、安全准入条件

(一)产业政策要求

1.建设项目根据风险程度,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建设项目可除外)应符合东营市、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优先引入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

2.禁止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建设项目;《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

3.限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搬迁且不扩大产能项目除外);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新建涉及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无产业链衔接的建设项目。

4.控制建设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严格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异地转移落户。

6.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涉及安全准入方面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工艺技术要求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2.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

3.按规定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项目,应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奏效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禁止入园。

4.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禁投入生产。

(三)选址和规划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等。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以及相关防火标准等要求。

3.建设项目宜在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企业附近选址。

4.建设项目与下列周边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1)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地震、气象等监测(台)站保护控制区;(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5.建设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要求,选择适用的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通过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应修改设计方案或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确保个人风险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要求,社会风险降低到可接受区域。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6.禁止在现有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布置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并尤其关注其他非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防护目标。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对项目(企业)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危险源的影响、周边危险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多米诺效应分析应计算分析危险源火灾、爆炸影响范围,确定多米诺效应影响半径,给出可能受多米诺效应影响的危险源清单,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建议,并在工程设计阶段有效落实。如重大变更引起多米诺效应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分析并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措施。

8.建设项目应对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9.建设项目应对周边企业上下游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10.建设项目应对项目所依托的外部公用工程条件,包括电源、水源、蒸汽、仪表风、公用管廊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救护机构等进行分析,分析外部依托条件的可靠性。当某项依托条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11.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1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间距、竖向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满足《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以及其他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13.建设项目满足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并能配合园区管理部门实现对本企业以及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人员、车辆和货物的动态管理。

(四)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要求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水平建设的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自动化水平高的化工工艺技术。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经评估工艺条件满足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技术要求的,优先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4.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在试生产前必须建设应用涵盖安全管理基础信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基础功能在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并将相关数据按照规范协议接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鼓励应用工艺生产报警优化管理、自动化过程控制优化、设备完整性管理与预测性维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承包商管理等信息化技术,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监测预警、信息化管控。

(五)人才配备要求

1.建设单位应明确企业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给出基本劳动定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7.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8.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2级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执行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下;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二、安全准入评估程序

(一)管委会成立由招商集团、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园区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项目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等组成的项目安全准入评估小组。

(二)在项目联审阶段,由应急管理局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政策风险、工艺技术风险、周边影响风险、人员储备风险、应急救援风险等方面,按照上述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企业)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分别从各自职责进行研判分析,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与评估,填写《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评估表》(技术、人才等部分要素实行承诺制,在后期设计、建设阶段落实),出具安全准入意见。

(三)项目评估工作灵活采取集体研究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

三、项目退出管理

(一)退出要求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或所属工作机构对企业进行约谈或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1.不配合管委会及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安全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3.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退出园区;

4.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予以关闭的项目(企业);

5.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没有整体提升价值或企业无能力进行整体提升,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要求的;

6.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7.其它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的情形。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管委会或所属工作机构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约谈不成的,依据部门规章,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备案。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项目(企业)退出具体措施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三)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行政审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综合执法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项目(企业),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项目(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

四、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本准入、退出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退出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评估表

附件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评估表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类型:危化品项目 □         一般化工项目□         其他项目

序号

产业政策

评估内容

备注

1

是否符合东营市、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

  □

  □


2

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

  □


3

是否符合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产业定位及产业链衔接的化工项目

  □

  □


4

是否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要求的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

  □


5

是否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

  □


6

是否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搬迁且不扩大产能项目除外)

  □

  □


7

是否剧毒化学品、光气及光气化、硝基化合物生产项目

  □

  □


8

是否涉及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


9

是否涉及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安全准入政策

  □

  □


10

工艺技术

生产工艺技术是否来源合法、可靠

  □

  □


11

是否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若是,须经过安全可靠性论证)

  □

  □


12

是否未经许可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

  □


13

是否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

  □

  □


14

精细化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注反应工艺危险度)

  □

  □


15

选址和规划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等

  □

  □


16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以及相关防火标准等要求

  □

  □


17

项目是否在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企业附近选址

  □

  □


18

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设施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

  □


19

是否确定或满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


20

是否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并落实措施(或做出相关承诺)

  □

  □


21

是否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的影响进行分析

  □

  □


22

是否对周边企业上下游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影响进行分析

  □

  □


23

是否对项目所依托的外部公用工程条件进行分析

  □

  □


24

是否满足园区封闭化管理要求

  □

  □


25

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是否做出相关承诺或相关说明

  □

  □


26

人才配备要求

是否做出相关承诺或相关说明

  □

  □


27

其他安全要求




评估

意见

招商集团


经济发展局


应急管理局


园区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其他涉及单位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由项目建设单位。

关于建立东营港化工产业园

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建设项目选址

安全审批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和限制,促进化工园区的整治提升与安全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化工园区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有关要求,在项目初步选址阶段对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进行选址安全联审,确保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利用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三、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划定

(一)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是指为预防和减缓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潜在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对化工园区外防护目标的影响,用于限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控制线。

(二)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划定,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需获得市、区应急管理和规划部门确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并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四、基本原则

(一)在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应规划开发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所规定的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以及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不得新增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敏感目标。

(二)在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要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在安全控制线内建设。

(四)化工园区周边项目准入应符合化工园区整体发展要求,结合化工园区多米诺效应影响半径,不得新建受到化工企业高度影响的密集产业,也不得建设可能造成化工园区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五、联审流程

(一)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对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安全审核。

(二)建设单位在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拟选址后,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安全审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评估申请表;

2选址位置图和选址范围图;

3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提出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拟建项目选址安全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会签意见。

(四)项目选址安全审核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的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选址安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五)没有项目选址安全审核会签意见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一)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园区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涉及跨行政管辖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安全审核,由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本意见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解决。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对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

(四)本意见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商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评估申请表

附件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周边土地规划安全

控制线内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评估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类型

危化品项目 □  一般化工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概况


拟选址位置


拟用地面积


资料清单

1.选址位置图和选址范围图    

2.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的

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信息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办人


手机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申请人(单位)应对本项目申报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评估意见的,申请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有效防范承包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内各企业以及化工园区公共区域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承包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进入化工园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为企业或化工园区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专业服务等工作的团体或个人。承包商人员,是指与承包商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和承包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上报的承包商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园区承包商的管理台账;

(二)对园区内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承包商开展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止承包商作业并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违法违规承包商落实黑名单管理措施;

(五对未按本办法使用未经备案或不在合格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提高使用单位(企业)风险等级,加强管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六)涉及化工园区公用工程,管委会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应同时履行第五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五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四)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将本单位(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

(六)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二道门出入证明;

(七)对承包商入厂(场)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

(八)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企业)的应急演练;

(九)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本单位(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一)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单位(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六)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承包商的准入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承包商进行备案管理: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化工园区内能源、电力、通讯企业涉及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二)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及东营港界外公共管廊检维修作业、工程技术服务等方面涉及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三)建设交通局负责化工园区内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房屋建筑、道路、港口、水利等工程建设和东营港界内公共管廊检维修作业、工程技术服务及社会化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方面涉及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四)综合执法局负责化工园区内燃气企业、绿化环卫、特种设备安装、检测等方面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五)发展保障局负责化工园区内油田单位运维涉及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六)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化工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中心及环评机构涉及的承包商备案管理;

(七)在化工园区内由国有公司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修、维护等方面涉及的承包商,由国有公司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根据项目性质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八)在化工园区内开展其他方面的作业、服务的承包商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由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承包商作业内容、危险性质,结合人数、工期等要素,对承包商管理实行分级管控。

对作业现场存在低风险、一般风险的承包商实行登记备案制,入园前经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进行资料核实通过后,由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向园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备案;对作业现场存在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的承包商实行审查备案制,入园前需由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审查通过的由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向园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备案。承包商作业期间需接受园区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承包业务结束后接受使用单位(企业)考核评估。未经登记或审查的承包商,不得进入化工园区开展承包作业、服务。

第九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明确对外委托项目所需条件,组织分析、评估发包项目风险和要求,根据项目施工类型、作业风险等情况,明确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综合评定承包商的能力,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安全业绩和表现的承包商。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做好承包商相关信息的上报等工作。每年130日前,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将本年度内计划使用的长期承包商的名称、承包商资质及有效期、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包项目内容、作业地点、作业人数和作业时间等信息报送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园区管理局。需增加临时承包商时,应于项目正式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需增加的临时承包商名称、承包商资质及有效期、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包项目内容、作业地点作业人数和作业时间等信息报送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报园区管理局。

第四章  承包商作业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承包商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负责承包商和作业现场监管,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指导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及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园区公共区域及风险高的承包商作业现场管理基本条件要求:

(一)作业现场配备好救援措施,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装备;

(二)现场作业遵守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相关制度规定;

(三)作业现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公共区域及风险高的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作业现场管理基本条件要求:

(一)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考核;

(二)介绍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及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安全设施与装备、安全检查记录、安全警示标识、现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第十六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要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承包商评估、退出及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当定期对承包商安全业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括:在承包商选择阶段,以量化评估方式对承包商资质、安全业绩、安全管理、施工专项方面等进行评估;在项目实施阶段,对承包商培训、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项目完工后,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对承包商全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估。为便于评估,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量化的《承包商安全评估表》,也可参考本办法中的《承包商安全评估表》。

第十八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将评估结果作为承包商续聘的依据,及时淘汰业绩不达标的承包商。评估结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要将评估结果向园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禁止进入园区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退出化工园区,不得进入化工园区内承担相关业务。

(一)以虚假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或出具虚假报告和承诺的;

(二)将承揽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的;

(三)因承包商责任,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承包商责任,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人证不符或无证作业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上级部门监管的;

(八)被暂扣、吊销相关资质证照的;

(九)被相关单位(企业)纳入黑名单的;

(十)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一)未经审批或备案在园区承担业务的;

(十二)因上述情形退出未满一年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为加强承包商监督管理,督促承包商落实服务主体责任,结合化工园区承包商使用情况,实行黑名单管理。黑名单管理要求如下:

(一)有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承包商,纳入黑名单;

(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不得在化工园区内承揽业务;

(四)上述情形整改完毕,且满一年之后可按照办法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可移出黑名单;

(五)未被相关单位(企业)移出黑名单的不得重新参加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商人员,列入黑名单

(一)存在多次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二)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每年130日前,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应将上年度的承包商安全考核结果、承包商黑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园区管理局,由园区管理局编制《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名录》并及时更新,依托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系统落实承包商入园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化工园区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名录》,化工园区单位(企业)应自该类承包商被列入时起1年内,不得将任何项目发包给该承包商单位。若坚持发包(除已经发包的),管委会将重点关注,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同时对该单位(企业)在年度各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对因承包商人员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人员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承包商项目经理都应被列入承包商人员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承包商项目经理,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该单位(企业)承接任何项目;对列入黑名单中的其他承包商人员,由各单位(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化工园区单位(企业)应加大企业承包商管理力度。园区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的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关于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营港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流程

2.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备案表

3.承包商备案登记表

4.承包商安全评价表(参考)

5.发包单位和承包商安全告知书

6.化工园区承包商黑名单记录表

附件1

东营港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流程

附件2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备案表

序号

单位(企业)名称

承包商名称

项目名称及内容

承包商资质及有效期

承包商作业起止时间

作业人数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3

承包商备案登记表

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承包商


承包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承包商地址


承包商联系人、联系方式


承包商作业拟开始时间


承包商作业拟结束时间


承包商使用单位资料审核情况


承包商作业期间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联系方式


备注


单位(企业)负责人:                         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4

承包商安全评价表(参考)

承包商名称


合同编号


服务类别

设备类检修、改造工程施工   设施类检修、改造工程施工   巡检维护服务   基建施工 安装服务   设计服务   监理服务  劳务服务   咨询服务   其他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结束时间


评价时间


评价人员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控制分数

扣分

扣分事项

1

合同履行能力

施工合同履行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1分。

5



2

质量保障能力

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2分。

5



3

施工进度控制

施工进度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1分。

5



4

制度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1—5分。

5



5

人身、设

备风险

控制

发生人身轻伤扣5/次,人身重伤扣10/次,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进行否决(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

10



6

工作许可手续及作业能力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票、进厂审批、施工方案审批、监理单位批准、政府许可等不全或未按规定办理即开工或进入现场的每项次扣2分;作业管理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3分。

10



7

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管理层未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施工资源投入,未认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项目责任单位反映的问题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发生其他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事项,酌情扣3分。

5



8

管理人员履职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组织施工作业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1分。

5



9

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1分。

5



10

安全投入

未按规定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需要或规程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发生其他安全投入不足的事项,酌情扣1—5分。

10



11

施工资源投入

未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施工设备、工器具等资源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发生其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的事项,酌情扣 2 分。

10



12

施工组织

未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作业及准备工具、材料、图纸资料等每项次扣1分;未认真进行施工组织,施工准备不充分、现场勘查不到位、作业文件编制不结合实际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2分。

5



13

现场安全设施的符合性

现场安健环设施布置不符合要求或不满足作业需要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2分。

10



14

内部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前未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学习和现场安全交底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2分。

10



评价得分(100-总扣分)


评价结论(总分65分及以下为差、66-75分为合格、76-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优秀

良好

合格

 差

续用

评审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注: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作为下次施工的首选承包商;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作为备选承包商;评价结果为的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在现场进行施工服务。

附件5

发包单位和承包商安全告知书

日,我单位对你()承包商()进行入厂(场)前安全谈话提醒,旨在督促你单位及承包商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和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扎实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承包商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一、严格落实发包、承包单位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一)严格落实发包单位首要责任。发包单位要承担起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各承包单位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将承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包项目的发包管理、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具体条款,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工前要牵头组织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外包作业全面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

(二)严格落实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承包单位要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规范组织施工作业,一律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不得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加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由发包、总承包单位等共同进行。

二、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

单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企业内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制度要求,做好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严禁无资质、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现象。单位(企业)在项目承包时必须认真核实承包商是否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包括经营资质、安全资质,施工队伍综合素质等情况,形成承包商档案。禁止承包商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等方式承揽项目,严禁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单位(企业)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督促承包商严格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作业。

(三)严禁无证上岗。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要依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企业要加强审核,坚决杜绝假证、过期证持有者进入厂区作业。

(四)规范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企业)要进一步落实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注重培训实效。培训内容要适合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要求。要加强安全教育监督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场施工。

三、严格承包商安全交底

单位(企业)在承包商正式入场前,要与承包商进行安全交底,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风险辨识、管控和应急措施。承包商要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作业组织、方案、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单位(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四、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单位(企业)与承包商双方都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商使用的机具、设备、材料应符合安全要求,员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护器具。施工作业过程中,做好各个环节的风险和危害识别,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的,作业过程必须全过程视频录像。作业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作业范围和内容。同时企业要加大对承包商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五、单位(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四)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将本单位(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

(六)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二道门出入证明;

(七)对承包商入厂(场)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

(八)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企业)的应急演练;

(九)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本单位(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一)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单位(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单位(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六)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单位(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单位(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单位(企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包商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字:              

承包商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化工园区承包商黑名单记录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列入黑名单时间

列入黑名单的具体事项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营港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带班值班工作,全面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能力,确保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快速高效应对处置,切实提升园区风险防范能力,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开发区、综保区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带班值班人员安排

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每天安排1名开发区、综保区领导班子成员任带班领导,1名工作机构、部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任值班组长。每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及时公布带班值班名单。

(二)带班值班时间及地点

园区实行全年24小时带班值班工作制度,值班时间为上午9:00-次日上午9:00。带班值班地点为管委会大楼或日常办公地点。

(三)带班值班职责

1.带班领导职责

1)统筹抓好园区值班值守工作,对值班期间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对值班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和督促、检查职责,确保各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并指导和安排值班人员工作或直接参与处置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3)及时掌握园区内的生产运行动态,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和指挥。

4)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

5)做好对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监督工作,负责指挥当日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要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值班组长职责

1)配合带班领导统筹抓好园区值班工作。

2)及时掌握当日值班工作综合情况,处理好值班人员请示办理的一般事项,督导管委会日常工作和业务开展。

3)组织做好各部门单位值班值守,对各部门值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对园区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值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信息和紧急事项。

5)协助带班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事项,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跟踪和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

(一)区级报送。值班人员接到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有关方面,对信息作进一步核实印证,做好事件记录,在10分钟内通知带班领导、值班组长和党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

(二)市级报送。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研判各类值班工作信息,特别是社会安全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信息,重要紧急信息,要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市级部门。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报经管委会领导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388904,传真:8331208)、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联系电话:8381608,传真:8380000)、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381102,传真:8331112),口头报告或书面报送信息。口头报告时,要讲清时间、地点、人物及伤亡情况、现场采取的措施等关键要素;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通过市协同办公系统书面报送至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信息报送要素。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时间、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原因和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根据事态发展进行跟踪报告,直到事件处置结束。涉密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五条  应急处置

(一)如发生突发事件,带班领导、值班组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带班领导在现场进一步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向管委会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启动突发事件对应级别应急响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三)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按照相关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四)遇有安全、环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采取多项应急措施,由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牵头妥善处置,涉及专业应急救援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在作出应急处置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处置措施的科学性。

(五)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应急处置情况和事件最新进展。

(六)应急处置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带班值班纪律

(一)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除巡查外,不得离岗、空岗、迟到、早退。

(二)带班值班人员应按要求签到并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园区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严格履行交接班各项手续,对尚未处理完毕的事项要详细记录已处置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复杂问题必须当面进行交接;对于敏感及重要事项要特别提示接班人员。

(三)带班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带班值班期间的工作涉密信息。

(四)带班值班人员因学习培训、出差、休假、请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带班的,需个人提前协调其他干部换班,并向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备。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督查督办室)负责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每个月至少查岗一次,对于违反带班值班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带班值班记录表(模版)

附件

东营港化工产业园带班值班记录表(模版)

日期


带班领导


值班组长


当日园区安全生产情况


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


交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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