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33705000043387626/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东港开管发 |
| 发布机构: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DYCR-2025-0350001 | 失效日期: |
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东营综合保税区“电力工程到红线”赋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港开管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 02- 12 | 浏览次数: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2025- 02- 12 | 来源: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东营综合保税区“电力工程到红线”赋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港开管发〔2025〕3号
仙河镇,开发区、综保区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东营综合保税区“电力工程到红线”赋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东营综合保税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东营供电公司
2025年2月12日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东营综合保税区“电力工程到红线”赋能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用电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电力接入、迁改环节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2〕29号)等文件、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工程是指电力接入工程和电力迁改工程。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从项目用地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的电力入网工程(包含设计及建设费用)。产权分界点为用户用地红线外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级杆塔,安装位置根据供电设施规划和建设条件确定。
电力迁改工程是指因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项目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电力设施(如供电线路、变电站等)进行迁移或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供电公司”)应加大开发区电网投资建设力度,在技术和资金上重点倾斜,根据用电负荷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用变电站及主干网架,确保“电等发展”。
(一)做好电网发展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建设35千伏至500千伏公用变电站、电源线路,满足开发区企业用电需求。
(二)投资建设园区10(6)千伏工业用户产权分界点前电力接入架空线路工程(包含双电源);需要电力线路入地的,供电公司负责电缆、环网柜等电气工程投资。
(三)投资建设低压零散居民、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个人充电桩、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工程。
(四)根据用户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最优供电方案。
(五)做好公用电网及变电站的运行维护,保障可靠供电。
第四条 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负责以下电力工程的投资。
(一)企业用地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
(二)住宅用地、商办用地项目及其他纳入土地储备项目的10(6)千伏电力接入工程。
(三)10(6)千伏高压工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需要电力线路下地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四)涉及新增供地的电力迁改工程。
第五条 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投资之外的电力迁改工程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原则,由迁改主张方承担迁改费用。
第六条 东营供电公司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东营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项目责任单位实施,东营供电公司按程序提前介入。工程建成后,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东营供电公司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东营供电公司签订移交协议,电力工程资产无偿移交至东营供电公司,由东营供电公司负责所有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投资的电力迁改工程,由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东营供电公司依法依规签订迁建协议,迁建费用包含拆旧建新的费用,由东营供电公司实施。
第九条 对用户超规程规范或个性化需求报装的事项,增加费用由用户承担。临时用电项目不纳入“电力工程到红线”投资范围,由用户承担建设费用。
第十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的新建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和电力迁改工程,由开发区、综保区管委会会同东营供电公司“一事一议”研究,明确电力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负责解释。